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员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文),进一步加强学员顶岗实习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员顶岗实习的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牵头实施,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就学员顶岗实习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教育教学部门及学员顶岗实习涉及的部门都应当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的工作。
第三条 学员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四条 根据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合作单位或者顶岗实习单位的要求及教学实习计划,组织安排学员进行顶岗实习。
第五条 学员顶岗实习工作流程
1、学员在校期间,完成所学专业课程,成绩、操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技能证书,填写《成都市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员社会实践及顶岗实习申请表》或者《社火实践及顶岗实习推荐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顶岗实习。
2、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学员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相关信息,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顶岗实习单位及岗位。
3、顶岗实习前,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顶岗实习学员及其家长、实习单位三方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4、自谋职业顶岗实习学员须提出自谋职业、自己联系单位的顶岗实习申请,并出示实习单位的接收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5、学员在参加顶岗实习前,组织安排安全培训,实习学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对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安排顶岗实习。
6、经审核合格参与顶岗实习的学员,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学员顶岗实习介绍信》《接收回执函》《实习鉴定表》《实习工作总结》等相关表格后,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7、学员到达顶岗实习地点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报告班主任或者指导老师,并报告招生就业处备案。不报告联系方式的,视为旷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学员本人负责。
8、提供顶岗实习岗位的学员,由统一组织;自谋职业顶岗实习的学员,自行前往实习单位。
9、实习学员离校前,应缴清规定的所有费用。
10、由出资,为顶岗实习学员购买学员实习责任险,以分散教育、管理风险。
11、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教务处向顶岗实习学员讲明顶岗实习的目的、教学要求、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学员处、保卫科协助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依据由招生就业处保管,安全教育的内容和事项应由顶岗实习学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依据我校学员在学习期内有相当长的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员实习点。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员实习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指派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员实施实习活动,协助处理实习学员与实习单位的具体事宜。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前有集中安全教育,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九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吃苦耐劳、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服从管理,努力提高思想品德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 采取“优生优推”的原则,推荐优秀学员到顶岗实习单位及相应岗位。
第十一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应自觉接受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对实习单位有意见或要求,须及时告知带(领)队教师或指定的联系人,由招生就业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满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学员的实习情况对学员实习表现给予鉴定,出具《实习鉴定表》。
第十三条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推荐顶岗实习:
1未告知实习单位不辞而别或者不与实习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的;
2未取得事先书面许可,私自到别的单位实习的;
3在实习场所殴打他人的;
4营私舞弊,侵占实习单位财物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实习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致使实习单位商业信誉损失或者经济损失的;
6没有合法理由拒不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的;
7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五次或者早退五次的;
8有旷工行为的;
9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拘留的;
10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实习单位重大(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1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的。